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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安建工诉豪斯服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我所于该案一审期间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委派律师先是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就结算价达成一致,避免了工程造价鉴定所需耗费的时间和费用;另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豪斯公司股东存在出资瑕疵,随即申请将有出资瑕疵的股东追加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围绕诉讼目的,调整了原有的诉讼请求,增加了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诉请。后该案经开庭审理,终获胜诉判决。进入执行阶段后,通过对建筑物的评估拍卖最终实现了债权。债权的顺利实现得益于生效判决认定宏安公司对承建的建筑物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避免了因银行抵押权而无法优先受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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