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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刑事合规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涵盖房地产、建筑业、铁路、市政、水运、建材、冶金、有色金属、石化、化工、邮电等领域的基础及配套设施建设,还涉及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多重职能管理部门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关联行业。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领域的合规经营对于国民就业、国家经济的良性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直以来,建设工程领域的焦点法律问题都集中在民商事,但是建设工程领域也是刑事犯罪的高发、频发领域。在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项目审批、勘察设计、工程施工、价款结算等多个方面,受贿、行贿、贪污、滥用职权、串通投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犯罪时有发生。如果出现刑事犯罪,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除了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外,也会受到相应的刑罚,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记录及未来竞标、生产经营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因此,对建设工程领域做好刑事风险的全面预防尤为重要。

  二、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犯罪:重点解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行贿罪、职务侵占罪与风险防范

  (一)常见犯罪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法条速递

  刑法第276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解读

  1、劳动报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2)逃跑、藏匿的;(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3、数额较大:(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河北省为八千元以上);(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河北省为五万元以上)。

  4、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5、违法用工可构成本罪: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6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6、犯罪主体可为单位、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除涉及建设单位外,也极有可能涉及实际施工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或借用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是承包人往往就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建设施工工程合同无效后,法律及司法解释仍赋予了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欠款的权利,但实际施工人也必须承担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

  【律师风险防范建议】

  1、施工单位无力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及时与被拖欠工资人员或劳动监察部门等联系,避免矛盾激化。

  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而施工单位仍不支付或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后优先支付了其他债务则会影响其主观恶性程度的认定。

  3、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索要工程款,尽量避免因迟延收取工程进度款导致现金流枯竭而无法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情况。

  4、建设工程领域的劳动报酬支付问题,也是财务管理问题。企业要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做到财务管理精细化,对下行的经济态势保持足够的警惕,确保现金流不出现“断档、滞留期”。

  (二)常见犯罪之:行贿罪

  法条速递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解读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1)向3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 谋取不正当利益: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也被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3、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向3人以上行贿的;②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③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④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5、情节特别严重: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向3人以上行贿的;②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③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④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6、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主动地收买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受到刁难、强行索要、“被索贿”,且行为人所获得的利益是法律允许的,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不认定为行贿。

  【律师风险防范建议】

  行贿罪是建设工程领域最为常见的刑事犯罪之一。承建工程投资大、工期长、质量要求高,涉及人员、部门、行业较多,行贿犯罪多发易发。

  1、常见行贿方式:行贿与受贿是对向犯,方式多种多样,层出不穷,常见有:(1)钱物行贿;(2)以回扣、好处费行贿;(3)以提供干股、虚拟股为名行贿;(4)以赌博形式行贿;(5)以提供旅游、娱乐等方式行贿;(6)以给特定关系人挂名发薪酬为名行贿等。

  2、礼尚往来注意把握尺度:建设工程企业及人员逢年过节期间,注意与招标方、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方人员的礼尚往来不能出格,否则即便不触犯行贿罪,也有可能触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3、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二者应区分资金的来源、利益的归属等方面。同等数额的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在量刑上可能会有巨大的区别,前者情节严重的在5到10年量刑,而后者仅在5年以下量刑。

  (二)常见犯罪之: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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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解读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严格限定在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从业人员。具体包括:一是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董事、监事,他们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是却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职权;二是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中除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一般职员、工人;三是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2、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从表现形式上看,“本单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如建筑物、器材设备、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对外债权、现金、专利等等。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不仅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也指与职务有关的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4、共犯的认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律师风险防范建议】

  职务侵占罪是企业家、公司高管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之一,建设工程领域因其产业链长、参与主体复杂、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等原因,职务侵占罪多发。建设工程企业应着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1、财务上,要保持财务独立,及时对账,及时向企业或公司汇报款项去向。

  2、管理上,要限制高管专权,避免项目经理、负责人独权。

  3、货物上,加强监管机制,具体接受情况需每日书面记录,签收人员可由两人以上共同负责,避免私自操作。

  4、合同签订上,实行专项专章,私章或非合同用章无效,发现失窃或私刻现象,保留证据,立即报案。

  三、 结语

  建设工程领域所涉投资较大,时间跨度较长,专业性较强,不确定因素多,与此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种类繁多,难以把握,更容易滋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伴随着我国企业犯罪防控观念的提升,未来需要在企业刑事合规的相关问题予以整体性安排和系统性规定。

  “中国的企业家不是在监狱里,就是在走向监狱的路上”。这话虽然略有夸张,但确实真实地反映了企业家面临的复杂法律环境。防控胜于治疗,体检胜于手术。因此,建设施工企业应对企业经营合规进行法律诊断,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规章制度、经营行为、重要合同等进行审核,防止出现刑事风险。民商事法律防控能保住公司的“财”,但刑事风险防控能保住公司的“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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