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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施工领域,谈到“质保金”这个词语,大家应该都不怎么陌生。因为在签署或者看过的合同中总是见过的。一般“质保金”总是与“质保期”出现在一处的,所以许多人认为预留质保金就是为了防止承包人在质保期内怠于履行其保修义务而提前扣留的资金。在大量的司法案例中却出现质保金已经返还,但工程的某些部分质保期还未届满,这到底是什么情况呢?

  其实想弄明白这个问题,需要了解另一个名词:缺陷责任期。它与质量保修期都是对工程质量的一种期限保障,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笔者拟从下面几个方面去阐述:

  一、概念

  (一)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二)质量保修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质量保证金是与缺陷责任期相对应的,而非质量保修期。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有些工程质保金已返还,但质保期还未届满。

  二、期限

  (一)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质量保修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由此可知缺陷责任期是由双方约定的而非法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而关于质量保修期,发包人与承包人如未对工程质量保修期进行约定,则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最低保修期限;如果双方拟对保修期进行约定,应不得低于上述规定。

  三、起算时间

  (一)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二)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由于二者一般都是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且有些小的工程质保期也在两年之内,所以有时会出现二者期限重合。在此期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应区分该质量问题是在工程交付前就存在的还是工程交付后出现的,从而判断承包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四、承担责任方式及基础

  (一)缺陷责任期:为了防止在发现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承包人怠于履行修复义务,而提前预留质量保证金。当发生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时,承包人负责维修,发包人可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因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和鉴定费用。若所需扣除费用大于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发包人有权根据双方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需保证其所完工的工程质量符合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发包人有权依瑕疵担保责任让其承担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的义务。

  (二)质量保修期: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可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因其违约导致的维修义务。

  睿安建议

厘清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两者内涵,既有利于承包人明确其自身的责任,又有助于发包人就工程质量问题主张权利。虽然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但法律并未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进行强制性规定。由于某些工程如屋面防水最低质量保修期为5年,建议针对此类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应结合实际情况分段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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