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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甲乙系夫妻,婚后购置两处房产,均登记在甲方名下,由甲乙共同使用。乙母患有癌症,长期需要照顾并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甲乙两口之家不堪重负,故甲不同意继续支付医疗费。后乙欲卖一套房产用于支付母亲医药费,甲不同意。乙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卖房救母。

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为保障夫妻共同共有关系的稳定行,仅限于出现上述法条两种情形时,才允许夫妻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前提下进行财产分割。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东柳大街267号
安居东城商务楼C座18层